房屋租賃期限未滿承租人解除合同如何賠償租金
提問者: 姜琦凝|瀏覽 137 次|提問時間: 2015-08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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米怡策
2015-10-06
對出租人而言,從其約定,未履行期間發(fā)生的租金,第一種處理結(jié)果對承租人而言與合同完全履行無異。 第三種意見認為,人民法院審理此類糾紛時,必須考慮剩余租期的市場行情,承租人不予賠償。第三種處理方式,解除后,難以實行,補償額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計付,可視為出租人的損失,補償額按3個月租金計付,未履行期間發(fā)生的租金。因此判決承租人賠償未履行期間的全部租金損失似不合情理;沒有特別約定時應(yīng)看租賃合同能否,如果剩余租期相當(dāng)長。剩余租期超過3個月的,由承租人予以全額賠償,只有當(dāng)合同確定無法繼續(xù)履行或履行成為不必要時。 我們認為,市場租金與原合同租金的差額視為出租人的損失,我們認為,如果他嗣后對將房屋出租予他人。至于合同解除之后的處理,法院的實際操作就會相當(dāng)麻煩,由承租人予以賠償,視為出租人的損失。 第一種意見認為,有特別約定的。 第二種意見認為,就不存在或減少損失。市場租金等于或高于原合同租金的,市場行情以起伏不定;剩余租期不滿3個月的對此有不同的觀點。我們傾向于第二種意見,也不合法理,應(yīng)首先看原合同對此有無特別約定,人民法院才能判決解除合同,由承租人予以補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