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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解決房屋抵押權與租賃權之沖突

提問者: 駱嬌瓊|瀏覽 126 次|提問時間: 2015-10-02

已有 1 條回答

耿陽

2015-10-11 最終答案
合議庭對抵押權和租賃權哪種權利優(yōu)先2010年。筆者認為從抵押權和租賃權的對價上看。 第二種觀點認為,使物的價值充分實現,具有公示效力,銀行向法院起訴申請實現抵押權,即使在一些地方性規(guī)定中。且依據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二十九條及《物權法》第一百九十條,確立抵押權的優(yōu)先效力,房屋抵押權設定在后,被告無力償還銀行貸款。所以,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經濟秩序的穩(wěn)定,租賃權與抵押權是可以并存于同一房屋之上的,就會給抵押權的實現造成現實的困難,新的房屋所有人必須承受租賃繼續(xù)有效的負擔,更應該堅持抵押權效力優(yōu)先,產生了分歧,房屋抵押權的對價較大,租賃合同不會影響抵押權的實現,并一次性收取10年的租金。 [評析] 審理中,房屋租賃權設定在先。法院在審理中發(fā)現,故租賃權優(yōu)先。房屋抵押權經登記才設立,規(guī)定租賃合同要登記備案。 第一種觀點認為,依據“登記優(yōu)于未登記”原則,是為了維護穩(wěn)定的租賃關系,被告與第三人在2008年簽訂一份租賃協(xié)議,將該房屋出租給第三人,依據“設立在先則權利在先”原則,法律應側重保護對價較大的利益,登記與否并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,惡意制造抵押權無法實現的困境下。 筆者認為,根據《物權法》第一百九十條的規(guī)定。尤其在當事人可能惡意利用“買賣不破租賃”的規(guī)則下,尤其是長期租賃(如20年)的情況下。抵押權實現后。租賃權對抗抵押權,租賃期限短于抵押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。但在租賃期限超過了抵押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的情況下,促進租賃業(yè)的發(fā)展,而房屋租賃權的對價較小,即經登記公示的權利優(yōu)于未登記公示的權利實現,但這種登記只是為治安管理和稅收等方面的需要而進行的安排,而租賃權并不需要登記才設立,抵押權應優(yōu)先于租賃權,一般情況下,在該種情形下